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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铁路运输不仅关乎国家经济发展,而且涉及群众平时生活。目前由于铁路行业快速发展,而铁路立法滞后,导致了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。现今的《铁路法》不尽完备,导致旅客货主维权时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。这些既不利于提升铁路运输业的服务水平和服务品质,也不利于促进铁路企业的做大做强。上海到徐州货运人民群众无不盼望加快铁路立法,以调整铁路管理与使用的社会经济关系,为解决凸显矛盾、各种纠纷提供准确的法律参照。

  目前,我国各种铁路法律法规是基于《铁路法》而制定,大致分为三类:一是属于铁路系统内部管理的法规、规章,涉及铁路运输安全、铁路运输业务、铁路职工权益保护等;二是属于调整铁路与其他行业(或其他领域)间法律关系的法规、规章;三是属于铁路司法维度的司法解释。上海到徐州货运由于历史、体制、机制等原因,铁路立法相对滞后而没有与时代发展同步伐。并且,当前于铁路运输及铁路建设等领域,我们尚存有不少法律空白而“无法可依”。眼下,一些已明显过时的铁路法律文件或政策性文件还在因袭,甚至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、一再反映的热点、难点,比如火车延误、铁路融资以及铁路建设、安全监管等,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比对而一直难以解决。

  我国目前涉及铁路运输企业的多数行政法规,是2013年3月之前由原铁道部或部内相关部门制定并颁布。当需要进行法律解释时,一直是仍由原相关的制定机构负责解释,这即人们常诟病的“裁判兼球员”。同时,原铁道部还负责全国的铁路运输和铁路建设等诸多事宜,上海到徐州货运将各种决策大权和执行大权集于一身。其次,“政企合一”。《铁路法》没有涉及铁路运输企业于市场经济体制下如何运营,而原铁道部作为国务院的一个组成部门,乃国家行政机构,既担负行政管理职能,还负责铁路运输企业的运营管理,这明显相悖于市场经济体制下竞争机制的内在要求。